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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

时间:2008-11-17 | 栏目:国内政策 | 人参与讨论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
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
 
财税[2008]138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经国务院批准,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将部分纺织品、服装、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%。
二、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%。
三、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%。
四、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%、13%。
五、将艾滋病药物、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、黄胶原、钢化安全玻璃、电容器用钽丝、船用锚链、缝纫机、风扇、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、部分书籍、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%、11%、13%。
六、执行时间
以上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。具体执行时间,以"出口货物报关单 (出口退税专用)"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特此通知。

国家税务总局
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
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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