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氟塑料>政策法规>国外政策>

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

时间:2008-11-19 | 栏目:国外政策 | 人参与讨论

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》国家实施计划

说 明
根据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》第7 条的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制并向公约缔约方大会提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〉国家实施计划》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〉国家实施计划》分为三部分:
第一部分是中央政府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实施计划;
第二部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编写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计划;
第三部分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编写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计划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〉国家实施计划》的编制遵循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编制实施计划的临时导则。

为指导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履约工作,特制定其简本,并印发实施。

简本不包括全本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。

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

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:

相关文章
网友评论